欢迎来到江苏消防检测设备厂家官方网站!

消防检测设备,品牌质量第一 提供送检服务

专注消防检测仪器定制、生产一站式服务商

资讯热线:

4006-598-119 18910580194,15262554119

苏州市智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常见问题

商住楼如何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省消防总队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4-01-05 17:58:49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144

商住楼如何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省消防总队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image.png

为切实加强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起草了《广东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有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xfzd_fhjdc@gd.gov.cn。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邮编:5106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9日。
  附件:广东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广东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生产、储存、经营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
(一)同一建筑或厂(院、园)内因分租或转租,存在两个及以上生产、储存市场主体单位的场所。
(二)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不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
(三)商住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整体或局部出租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领域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主动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能力。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对混合生产经营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业务相近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第六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产权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产权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属于多产权场所的,产权人、使用人应会同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确定或者委托机构、人员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产权人或出租人应确保分配或招租区域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及时向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人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场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分配或出租使用。
(一)产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在分配和招租前,书面告知相对方分配、招租区域所在位置及其规划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确保场所符合变更后功能的消防安全条件
(二)产权人或出租人不得将建筑中庭、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上人屋面等公共区域作为经营性场所分配或出租使用。
(三)分配或出租部位为建筑局部的,其使用功能、平面布局、防火分隔、装修装饰材料、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设置应确保所在建筑整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实施分隔。
(四)同一楼层分配或出租给多个生产经营主体经营使用的,产权人分配或出租人招租前,应划分为多个独立使用单元,并根据不同生产经营业态和火灾危险性类别,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防火门窗实施防火分隔。
(五)同一楼层分配或出租给多个生产经营主体经营使用的,独立使用单元范围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独立使用单元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设置公共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公共疏散走道不得穿越独立使用单元,疏散距离、宽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六)分配或出租作为厂房、仓库使用的,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工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使用人或承租人对使用或租赁区域装修、改建、经营、使用过程中,应确保场所使用功能、平面布局、防火分隔、装修装饰材料、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场所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并确保租赁区域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以合同协议方式,书面约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承租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额定数量。
(二)明确建筑改建(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改造等工程和电气焊(割)等动火施工作业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三)明确租赁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场所局部出租或分租给多个单位的,要明确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各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明确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分工。
(五)明确发生火灾后应急处置、疏散引导的责任分工。
(六)明确租赁生效后再次分租、转租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维护,承租人对承租的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居住部位用于出租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一、二级,除依法通过审批的商品房、公寓外,用于租赁的居住部位不得设置在当地村民自建房法定可建楼层数以上的楼层。
(二)租赁居住部位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场所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四)幼儿、老年人居住场所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五)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出租使用时,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灭火器和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装置和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方可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
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和商住楼等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仅可设置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不得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得与厂房、仓库组合建造。
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将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
第十二条 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厂房、仓库内需设置办公室的,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厂房、仓库内需设置休息室的,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落实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冷库的,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严禁冷库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第十四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电气焊(割)等动火施工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审批责任分工及报备程序,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电气焊(割)等动火施工作业时应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公告提示。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公共娱乐场所和设置于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第十五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员工餐厅,商业、办公场所和经营用餐饮场所的厨房用火管理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允许使用明火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除用于疏散的防火门外,可采用防火卷帘。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明火厨房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六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用户供气方式、燃气管道敷设和瓶组站(间)设置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
同一用气场所不得使用其他燃料或不同种类的燃气,不得存在两套供气设施或一套供气设施使用两种燃气情形。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并按合同约定条款规定报出租人和统一管理人备案。
第十七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八条 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应选用合格的产品,其安装、敷设、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电气线路及管线槽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和楼板处的孔隙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出租人或统一管理人应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全电量电气防火检测,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测系统。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采用电加热设备的,电加热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和应急指引,并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动力蓄电池严禁违规在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或充电。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动力蓄电池严禁拆卸入户充电。鼓励有条件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配置充电桩、充电柜等充电设施,充电桩、充电柜不得安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原则上应设置于室外或建筑物毗邻位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确有困难需设置于室内时,应设置于建筑物首层,采用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少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少于1.5h的楼板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实施独立防火分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与建筑物首层其他安全出口错位设置。
第二十条 产权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依法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和消防设计施工企业等规定要求。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办理时向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开展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现场检查,对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对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施工作业、物料堆放等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通过12345热线等,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分区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消防应急广播。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鼓励聘请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配备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资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标识。
产权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统一管理人发现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情形时,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整改;违法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向消防部门举报,由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外墙广告牌、灯箱不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设置防盗网等障碍物。居住场所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产权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统一管理人发现场所内存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者相关责任主体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形的,应当根据约定要求违法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整改,违法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整改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产权人、使用人、出租人、承租人或统一管理人依法向消防部门举报,由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统一管理人应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期间的防火巡查,书面约定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三)对于情况复杂、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商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对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各岗位员工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场所员工应主动维护工作区域及周边安全疏散设施畅通,熟悉工作区域及相邻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分布,遇到火情后第一时间处置报告,组织引导现场人员就近疏散。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统一管理人应当结合场所实际,共同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火灾风险特点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类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救护等事项的人员分工、处置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与当地消防救援力量的联勤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组织应每日进行实名制值班排班,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
发生火灾后,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统一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第一时间引导人员疏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数据联网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物联控制功能,并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视频和物联感知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标签:

  • 本文网址:http://www.zmxf119.com/cjwt/2127.html
  • 智淼消防检测设备厂家:一二级消防检测工具箱、消防安全评估软件、消防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电气检测仪器、防雷检测装置、消防监督检查箱、火灾现场勘查工具箱、人防工程检测仪器,消防测试烟枪、多功能试水装置、消防检测设备仪器配置报价,消防检测设备网站:http://www.zmxf119.com/消防检测仪器厂家服务热线:4006-598-119

    可根据您提供的产品需求,箱子定制尺寸、规格、数量

    资讯热线:4006-598-119

    立即咨询

    资讯热线:4006-598-119

    消防检测工具箱,为您的消防检测保驾护航

    消防检测仪器

    消防检测设备800多个各类客户提供检测校准报告

    产品质量稳定

    消防检测设备厂家

    务实-创新-追求卓越

    公司简介
    苏州市智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研发先进的建筑消防检测设备和消防仪器仪表设备诊断工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涉及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检测、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检测、防火卷帘、防火门、防
    了解更多
    • 电子秒表校准报告
    •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校准报告
    • 超声波流量计校准报告
    • 垂直度测定仪校准报告
    • 电子秒表校准报告
    •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校准报告
    • 超声波流量计校准报告
    • 垂直度测定仪校准报告
    更多+ 常见问题QUESTION
    • :未通过消防验收 可以承接消防维保吗?

      答:未通过消防验收 可以承接消防维保吗?最近有网友问:原本打算承接一个项目的消防设施维保保养,但洽谈过程···

    • :取消消防控制室外包给保安公司!呼声为什么这么高?

      答:取消消防控制室外包给保安公司!呼声为什么这么高?当前消防控制室外包给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的情况已成为消···

    •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被吊销?

      答: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 :住建部门消防审验存在的九大问题

      答:住建部门消防审验存在的九大问题以下,是一名基层住建局工作人员的来稿,他对当前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中存···

    • :各系统的消防维保工作包含哪些内容?

      答:各系统的消防维保工作包含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

    • :商住楼如何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省消防总队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答:商住楼如何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省消防总队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评标专家一次收费多少?多地发布官方标准

      答:评标专家一次收费多少?多地发布官方标准近日,多省市公布最新评标专家费用标准!江苏省:评标专家每人每次···

    • :【官方文件】什么情况下的养老机构可不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答:【官方文件】什么情况下的养老机构可不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 :自建房开设宾馆、住宅变更商业如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答:自建房开设宾馆、住宅变更商业如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咨询问题一: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如何才能取得消···

    • :2023新老防火规范变化分析,知道了就是行家!

      答:2023新老防火规范变化分析,知道了就是行家!2023年1月19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910580194,1526255411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六

    公司电话

    4006-598-119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