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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变电站设备房间都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5-10-30 11:41:47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3
变电站的配电装置室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吗?专家建议按建筑防火规范第8.3.9条的特殊重要设备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如果不设置,有规范依据吗?
笔者做了几十年变电站工程设计,从没见过在配电装置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但是,这个问题确实不好答复。

一、建规老强条的后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规定,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这是一个留有“后门”的老强条。
“特殊重要设备室”并非是一个通用的专业术语,不同的人、不同的行业会有不同的理解。
比如高层建筑内的配电室,对于这座高层建筑很重要,但对于电力系统来说,却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终端配电室,比比皆是!
建规条文说明提到,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这段话语法上有点问题,前面定义的是“设备”,但后面的例子却是“设备室”,不过也不影响理解。
但是,用没有正文法律效力的条文说明作为执行强条的依据,同样没有法律效力,这非常不严谨!更大的问题是,条文说明还是没有把这后门堵上!
于是,全国各地的消防问题答疑中,几乎都会提到这个问题,但是,答案却各不相同。可能一个设计在某个地方是合规的,但换一个地方可能就是违反强条罚款十万!
依据条文说明,该条不仅适用民用建筑,同样适用工业建筑,包括变电站。
变电站配电装置室是变电站的主要设备房间之一,一旦发生火灾,变电站就没法继续供电了,符合“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的特点,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这属于“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可见,专家的意见也是有根据的。
二、不设自动灭火系统的依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中,对于变电站工程,仅规定了“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没有对配电装置室等其他设备房间提出要求。
这能作为配电装置室不设自动灭火系统的依据吗?
对于变电站工程,虽然GB 50229-2019的执行级别高于建规,但是GB 50229-2019第1.0.4条规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特别提到,“凡本标准未做规定者,应该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消防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
按此规定,GB 50229-2019未对变电站的设备房间是否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作出规定,故是否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还应满足建规的规定!
因此,GB 50229-2019虽然没要求,但不能作为不设自动灭火系统的直接依据!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的表13.7.4“地上变电站和换流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中,明确不要求变电站配电装置室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这个规定虽然很明确,但是,电力行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如果建规的要求更高,还需执行建规!
所以,DL 5027-2015虽然有明确规定,但仍不能作为不执行建规的直接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找不到变电站配电装置室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不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直接依据!
三、间接推论
之所以找不到直接的依据,最大的原因是建规“特殊重要设备室”不仅开了后门,而且手伸得实在是长,管了民用建筑,还管上工业建筑。
工业厂房各个房间几乎都可以称作设备室,是否特别重要,是否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都要问一下建规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可以采用间接推论的方法确定变电站配电装置室是否属于建规的特殊重要设备室。
3.1 石油化工厂不执行建规的条文说明
建规条文说明提到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但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8.11.3条没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条文说明明确指出,石油化工企业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与一般计算机房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不要求设置固定自动气体灭火装置!
3.2 火力发电厂与建规条文说明不一致
建规条文说明提到“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但是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中,明确规定发电厂控制室不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此外,电厂也没有专用的计算机房。
3.3 变电站应以变电站专项防火规范为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规条文说明由于把手伸得过长,以至于失去了专业性。变电站应以变电站专项防火规范为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中明确规定了发电厂哪些房间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哪些房间不要求设置,说明已经区分了哪些属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重要设备室,所以,虽然没有提及变电站配电装置室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已经默认配电装置室不是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重要设备室。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明确不要求变电站配电装置室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4 结论
将开有后门的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不但不能提高消防安全性,反而只会添乱。
建规有关“特殊重要设备室”的条文说明缺乏专业性,工业建筑中哪些房间属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重要设备室,应以专项规范为准。
变电站的配电装置室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废止了建规8.3.9条,不再有“特殊重要设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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