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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消防控制室及设施操作员”处罚标准!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6-01-23 14:10:48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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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消防控制室及设施操作员”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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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各类消防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据情节设置五个处罚级别: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为各地处罚给出基准细则。该基准将于2025119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员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消防控制室


▶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法律规定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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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该基准已经2025年9月8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11月9日起正式施行 。


《基准》的出台,对于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消防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涉及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行政处罚内容,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基准》出台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建筑日益增多,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消防控制室作为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部位,其运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的消防安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实、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等问题时有发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了加强对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基准》。

《基准》的目的在于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和具体情形,对消防行政处罚的量罚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统一的处罚基准细则,避免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从而有效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

消防控制室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或忽视消防安全,未能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明确了处罚依据,即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基准》中消防控制室及设施操作员处罚的五个级别


《基准》依据违法情节设置了五个处罚级别,分别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对于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制度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的情况,不同级别有着不同的量罚标准。

轻微情节

如果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视为轻微情节。

例如,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非经营性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偶尔有一次未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一次未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但值班人员能够及时返回岗位,且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正常,没有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基准》,对该单位给予口头责令改正,并在� ��查记录上注明,不予罚款处罚。

较轻情节

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可认定为较轻情节。

比如,某经营性企业新招聘了一批员工,在尚未完成对全体员工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培训期间,临时安排了一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员工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了一天,但该企业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安排了具备资格的人员上岗。

根据《基准》,对于这种较轻情节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可对该企业处2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一般情节

当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不属于轻微或较轻,且没有其他加重或减轻情节时,可按照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例如,某非经营性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未能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经常只有一名值班人员在岗,但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基本能够保持正常运行,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等严重后果。

对于这种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可对该单位处500元至800元的罚款。

较重情节

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尚不严重的,可认定为较重情节。

比如,某经营性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多次责令改正后,仍然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且在一次消防设施故障时,由于值班人员无法正确操作,导致故障未能及时排除,虽然最终没有引发火灾,但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这种较重情节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可对该单位处6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严重情节

当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 ��等情况时,可认定为严重情节。

例如,某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长期由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且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不闻不问。

在一次火灾发生时,由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法及时发现火警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火灾蔓延,造成了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对于这种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可对相关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于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8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在《基准》出台前,各地对于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不统一,导致了执法尺度的差异。而《基准》的出台,为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例如,2025年8月25日,在周口某小区,物业经理指派无证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被处行政拘留10日。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消防控制室管理不规范的严重性。

在《基准》实施后,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将根据具体情节,按照五个处罚级别进行罚款处罚。

假如该小区的物业经理是初次指派无证人员值班,且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后能够及时整改,那么可能会按照较轻情节对物业单位进行罚款处罚;但如果该物业经理在被责令改正后,仍然继续安排无证人员值班,那么就可能会按照较重或严重情节进行处罚。

再如,假如有某商场,其消防控制室一直以来都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商场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积极配合,立即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同时也按照要求增加了值班人员。

根据《基准》,这种情况下商场的违法行为可视为较轻情节,消防救援机构可能会对商场处以3000元左右的罚款。

但如果商场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消防救援机构就会按照较重情节甚至严重情节对商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基准》实施的影响


《基准》的实施,对于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对于社会单位来说,《基准》的出台将促使其更加重视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安排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社会单位将不得不加大对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确保其员工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以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处罚。

这将有助于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消防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对于消防救援机构来说,《基准》为其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使得执法更加规范、公正、透明。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处罚时,将更加严格地按照《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进行量罚,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同时,《基准》的实施也将有助于提高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认可度。

此外,《基准》的实施对于消防设施操作员行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它将进一步提高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门槛和社会地位,促使更多的人重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

结语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出台,是国家消防救援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举措。其中关于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行政处罚规定,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执法尺度和标准,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基准》的正式施行,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对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社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基准》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共同为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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