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 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的区别以及优缺点!
- 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面的设计要求
- 太惨了!日本消防员为还车贷拍成人片被停职
- 广州发布:消防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技术服务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 未通过消防验收 可以承接消防维保吗?
- 消防控制室实现单人值班的条件分析(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 未按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消防维保工作,维保作业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同时被处罚!
- 大湾区又一地发布火灾高危单位名单,再次明确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 东莞起火养老院一个月前通过消防验收,出具合格报告的消防检测机构会被追究责任吗?
- 广州新政落地,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联系我们
厂家:智淼消防检测设备厂家
手机:18910580194,15262554119
电话:4006-598-119
邮箱:18751140119@163.co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黄河路275号城市之星119室
行业动态
美容院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不需要申请安检?看处罚案例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5:06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423
美容院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不需要申请安检?看处罚案例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标签: